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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工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

作者:    信息来源:    发布时间: 2020-12-07

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、剧毒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,保证国家财产和师生健康及生命安全,保护环境,制定本办法:

1、本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、易爆及由公安机关所认定的剧毒化学药品试剂均属管理范围。

2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化学药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,存放于阴凉通风处并远离火源,存放地点应配备消防器材。对经常使用和管理的工作人员须加强安全教育,明确责任,确保安全。

3、危险化学品由实管处统一采购,一旦领回须专人保管,建立收发登记制度。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须定期检查,核对数量与质量,做好使用记录,达到帐物相符,禁止私自挪用,确保安全。

4、领用或需要购置剧毒药品,应提交实验方案及所需数量,经实验指导教师审查签字确认,报学院分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,由学校实管处统一购置,统一保管。

5、领用剧毒品应严格遵照审批的数量,由两人一同前往签字领取。使用时由指导教师或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监督。使用过程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填写使用记录,剩余量应及时交回实管处统一保管。

6、实验室内易燃、易爆、剧毒化学药品,严禁带出实验室。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品废液必须按环保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。如发生意外,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,查明原因。

7、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,被盗现象,应立即上报校保卫处,配合保卫处协同工作。对违反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个人,由院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。

8、其它条款按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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